第27章 开源节流,彻查贪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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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三年清知府,十万雪银。
  大明的官员俸禄確实低,正一品的官员,年俸方才1044石,以如今京城的物价,折银方才八十七两。
  正七品的知县,年俸方才90石,折银方才7.5两,仅能勉强养活5口之家。
  如此看来,在大明朝当官,那真是惨到不能再惨了。
  然而...
  事实真是如此吗?
  当然不是了。
  明朝官员若仅靠法定俸禄,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,因此普遍依赖“灰色收入”。
  虽无正式制度,但地方官通过“火耗”截留部分税款作为补贴,如知县年得 50-200两。
  越往上级,所得越多。
  还有公费津贴,地方官可支用“公廨田”收入,用於衙门日常开支。
  过节的时候,有些官员还会得些赏赐,如首辅可得 100-500两,但非常规。
  除了这些合法性收入之外,还有不合法,但是官场默认的灰色收入。
  譬如火耗、羡余,徵税时多收的损耗(如碎银熔铸损耗),实为变相加税。
  又譬如冰敬、炭敬,地方官向京官送的“节礼”(夏季冰敬、冬季炭敬),按品级定例: